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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因應會計準則變革,營利事業之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後者,應一律編製「綜合損益表」,該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而「其他綜合損益」中,其屬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並非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俟計入「本期稅後淨利」再轉入保留盈餘,始為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其屬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嗣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則屬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是經濟部以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以下簡稱經濟部109年函釋)修正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可自108年度起變更為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營利事業依前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作為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綜合損益表之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0萬元,包含本期稅後淨利70萬元及其他綜合損益30萬元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10萬元及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20萬元),於109年6月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並決議108年度盈餘分配議案時,倘該公司依原提列基礎按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為7萬元【=70萬元×10%】;倘選擇當年度適用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則可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8萬元【=(70萬元+10萬元)×10%】,於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今(109)年決議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時,可參酌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亦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並據以申報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依現行國產法規,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得於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之收益行為。財政部為利國有公用不動產依法出租或利用作業有所依循,98年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下稱收益原則),實務上,常見機關將部分空間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將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外界申請利用等,活化型態多元。  全國3,600餘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業務職掌及經管不動產屬性各異,為賦予實務彈性,財政部109年8月13日修正發布收益原則,鬆綁規定,重點如下:一、收益規定得另定,國家政策好推行: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政策或目的事業需要,得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以利國家政策推動。例如:經濟部為執行國家能源政策,推動太陽光電計畫,訂定公有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規範。二、出租方式近民意,實務執行夠easy:不動產公開標租之底價,由租金率改為年租金總額,便於投標人評估財務成本及管理機關實務運作。三、文資租金超彈性,民間安心永經營:國有不動產屬文化資產者,考量其修繕維護成本高,放寬由機關自訂租金計收基準,不受最低基準限制,減輕民間投資成本,增加承租意願,有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四、活化收益再升級,國庫收入大進補:機關得考量不動產使用方式、區位條件等因素,調高租金底價,並得依個案情形加收權利金,充裕庫收。  國產署表示,將持續蒐集實務問題,滾動修正規定,以活化國家資產,提升效益,創造國家永續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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