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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等原因短漏報稅捐,而遭受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其他所得300,000元,國稅局雖然於109年11月28日發函向給付單位查詢,但甲君已於109年11月5日自動補報該筆其他所得並補繳稅款,因此,甲君自動補報補繳行為,係於調查基準日(109年11月28日)之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檢視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時,盡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將有機會適用免罰之規定。

Q:在稅法「核課期間」之定義是什麼?可以大略的解釋嗎

 

經營網路銷售的賣家要注意囉! 自112年1月1日起,即將有稅籍相關的新制要上路,快來看看有哪些新規定吧 !

1.不管您是專營或兼營,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稅籍登記項目皆需登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

2.銷售網頁、相關應用軟體或程式需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3.若是經營平台提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 ( EX:蝦皮、PCHOME... ),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身分識別資料」

若您目前已辦理稅籍登記,且預計112/1/1之後仍會經營網路銷售,就要記得盡早準備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登記事項等相關事宜喔!如有稅務問題也歡迎可撥打 #國稅局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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