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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駁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到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卻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例如,甲君在保險公司投保多筆日額型保單,108年度因癌症於醫院接受治療,住院長達46天,支付一筆住院醫療費用170,000元及一筆門診醫療費用80,000元,保險公司以甲君提供之醫師診斷證明書,理賠甲君住院醫療460,000元及門診醫療3,000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以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77,000元(80,000元-3,000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除有特殊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109年1月15日以前申報108年度最後一期(即11-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或「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後併同當期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是指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比例扣抵法)或第8條之2(直接扣抵法)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調整營業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計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於109年1月15日以前報繳108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依前揭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洽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請問商品報廢時申請書已將商品分別列出,那國稅局派員實地勘查時還需要把商品分別列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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