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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限內(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Q:我們銷售到物流中心(同一國外客戶),原貨物該客戶再售往課稅區,他們要打報關單嗎?(進/出口?)或是要繳營業稅嗎?

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於109年10月1日贈與農地給兒子,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在列管期間內,經拍賣後,是否要補徵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同款中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若農業用地5年內之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後,屬於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須追繳贈與稅。(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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